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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15:00至2018年11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一期1501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鹏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54,7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4,69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46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鹏举、聂葆生、李伟、郑馥丽、王辉(委托)
监事:蒋耀钢、刘辉、曾利刚(委托)
董事会秘书:李伟
高级管理人员:聂鹏举、李伟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独立董事王辉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郑馥丽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曾利刚先生委托监事蒋耀钢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54,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登记相关规定,向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修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54,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聂葆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4,180,000股)、聂鹏举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0,409,000股)、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6,000,000股)、李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1,200,000股)、蒋耀钢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450,000股)回避了表决。
经审议,同意修订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2018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聂葆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4,180,000股)、聂鹏举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0,409,000股)、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6,000,000股)、李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1,200,000股)回避了表决。
经审议,同意修订2018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