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证券简称:万华化学公告编号:临2018-145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8年11月30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11人。
(五)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发布的临2018-146号“万华化学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发布的临2018-147号“万华化学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8-146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
●本次追加担保总额120,000万元
●本次追加担保无反担保
●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因公司发展经营的需要,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和融资需求,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子公司担保基础上,拟对部分子公司增加合计1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含等值外币)。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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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周喆
注册资本:玖亿叁仟陆百万元整
注册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内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聚氨酯及助剂、异氰酸酯及衍生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开发、批发;水性聚合物树脂及助剂、钢材的批发等。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的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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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9月30日,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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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 1-9月的数据未经审计。
2. 被担保人名称:万华化学(宁波)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3月11日
法定代表人:李立民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宁波大榭环岛北路39号万华工业园综合办公楼318室
经营范围:聚氨酯材料及其制品、产品的制造、加工及销售;自营或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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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9月30日,万华化学(宁波)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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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 1-9月的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子公司财务部、公司管理层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基于公司子公司的资金安排及经营需要,将为子公司解决资金需求,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目前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担保合同总额为1,323,682.94万元,实际担保768,806.05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8.52%。
本次追加对外担保后,2018 年公司计划对外担保额为2,675,000万元(含拟增加对万华化学(香港)有限公司、万华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增加的400,000万元,对万华化学物资有限公司增加的100,000万元担保,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披露的临2018-134号公告),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8.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309证券简称:万华化学公告编号:临2018-147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2月17日11点00 分
召开地点: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2月17日
至2018年12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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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已于2018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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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2、联系人:寇光武 肖明华
联系电话:0535—6698537 传真:0535—6837894
邮政编码:264013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2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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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