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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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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康生化”)于2018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洪祖星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03,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02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26%。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325,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4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11,32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的 9.4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0026%。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颖律师、蒋彧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3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6%;

  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蒋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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