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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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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11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2,924,505.43元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已公告披露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中院”)《应诉通知书》([2018]豫03民初862号)、《法院传票》([2018]豫03民初862号)及民事起诉状,获知公司及其全资子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诉讼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受理法院为河南中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6号

  负责人:吴岩,职务:行长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三:张朋起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被告四:宋雪云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19日,被告鹏起实业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鹏起实业从原告处借款4,000万元整用于购钛锭等原材料,借款期限半年,利率按照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年利率5.4375%)。被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鹏起实业尚余借款本金32,924,505.43元未还。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鹏起实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924,505.4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5月9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5)、《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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