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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诉状,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恢复此案审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日期:2008年2月22日(中止审理前的受理日期)
受理机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东北制药总厂)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魏海军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金额17296.00719万元;
2.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的利息,直至被告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金额10443.91356万元)。
诉讼基本情况介绍:
1986年10月25日抚顺县第一工业局(后改称抚顺县经济贸易局,现称抚顺县经济和服务局)、抚顺县化肥厂与东北制药总厂签订了《经济技术联合协议书》,1986年11月27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书。1988年11月15日东北制药总厂与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抚顺县财政局签署了《关于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协议书》,东北制药总厂作为承包人,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抚顺县财政局作为发包人,协议约定东北制药总厂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二十年,承包期从1988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有关承包的原则、形式、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与计算、违约责任等。
2003年2月,在《关于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协议书》未到期的情况下,抚顺县经济贸易局将抚顺县化肥厂的产权转让给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抚顺县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
2004年2月,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对东北制药总厂提起诉讼,要求东北制药总厂偿还承包抚顺化肥厂期间造成的经营亏损。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5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辽民一合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5)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8年2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因其他衍生诉讼的结果将影响案件审理,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2018年3月,其他衍生诉讼案件均已结案,案件恢复审理。2018年11月20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恢复审理的诉讼材料,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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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诉讼尚在进行当中,最终结果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