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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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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8-08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5日

  2、签署地点:宁夏银川市

  3、被担保人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债权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2亿元(含已有贷款、担保、尚未收回的保函)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公司上述授信额度以银行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授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择优选择信贷银行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上述所列担保仅限于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9.11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担保,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此次授信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担保在上述审议批准的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楼6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3、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2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 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5、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伍仟万元整,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始至2019年11月16日止。

  6、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伍仟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7、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的生效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0、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7,000万元(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担保及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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