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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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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8-70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四川大西洋德润有色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暂用名,最终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0万元。其中,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1,202.6358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65%;湖南德润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647.3642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其中:现金出资148.7864万元,设备出资225.9458万元,专利和商标出资272.632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新公司的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其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本次投资的安全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鉴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拥有国内先进的铝及铝合金焊丝生产线,并已建成国内先进的“焊接材料制造基地”,且拥有健全、规范的营销渠道及销售网络;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德润”、“乙方”)拥有国内先进的铜及铜合金生产线,在有色焊材的研发、制造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且拥有和掌握国内领先的有色焊材生产工艺专有技术。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品牌、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实现公司有色焊材品种结构的多元化,2018年11月20日,公司与湖南德润签订《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成立四川大西洋德润有色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合资协议》”、“本协议”),双方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850万元设立四川大西洋德润有色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暂用名,最终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 “合资公司”、“新公司”)。其中,公司以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评估值加税费1,202.6358万元出资,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65%;湖南德润以现金148.7864万元和机器设备、专利、商标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评估值加税费498.5778万元(其中:机器设备225.9458万元,专利和商标272.6320万元),共计647.3642万元出资,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3人),董事黄永福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的合作方湖南德润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天易大道959号高科新马金谷C3栋

  法定代表人:丁智辉

  注册资本:1,065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07月01日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材料的研制、销售以及技术服务;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及电子产品的研制、销售以及技术服务;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德润的股东为株洲南方有色焊材有限公司和丁智辉等8名自然人股东,其中株洲南方有色焊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40%,为其控股股东。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湖南德润经审计总资产为1,922.08万元,负债总额为899.98万元,净资产为1,022.10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24.41万元,净利润16.13万元。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大西洋德润有色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暂用名,最终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1号(公司“焊接产业园”内)

  注册资本:1,8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焊接材料、钎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

  出资人、出资形式及金额、出资比例、认缴时间:

  ■

  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安排: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提名3名,湖南德润提名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公司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湖南德润推荐经合资公司董事会聘任;设财务总监1名,由公司推荐经合资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合资公司董事会聘任。合资公司经营班子暂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形式开展工作,待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形成规范化时,由总经理提名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报董事会聘任。

  (二)资产评估情况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对公司拟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8]第1620号《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机器设备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分别对湖南德润拟出资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8]第1621号《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报告》”)。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

  备注1.双方实物、无形资产明细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明细表;

  备注2. 评估公司对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1620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29项“有色管式复绕机”(不含税评估价18.7960万元)、第30项“有色铝中拉机”(不含税评估价67.5320万元)待新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新公司以本次评估价值加税费向公司购买。公司本次实物出资不包含上述2项机器设备。

  备注3.双方实物、无形资产出资额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额加税费确定。

  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主要为生产各类有色焊材的主要设备,该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湖南德润出资的机器设备主要为生产各类有色焊材的主要设备,其出资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6项专利、2项商标)除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铝合金焊材杆坯的生产装置、一种钪铝复合合金焊丝生产系统)专利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外(原因为湖南德润股份制改制后专利权未做变更),其余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出资各方均享有以下权利:

  1.1.1 新公司成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

  1.1.2 对新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1.1.3 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方和损害新公司合法利益的出资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2 出资各方均承担以下义务:

  1.2.1 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1.2.2 不得抽逃所缴纳的出资;

  1.2.3及时提供办理新公司设立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为新公司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

  1.2.4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新公司设立

  2.1 合资协议签署后3日内,双方派出专人,具体负责推进新公司成立的筹建工作。

  2.2 筹建费用进入新公司开办费。筹建工作小组人员的差旅费等按权属关系分别由各方垫支,待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统一支付。筹建结束后,双方可派人组成联合审计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计。

  2.3 评估公司出具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机器设备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有色管式复绕机”(不含税评估价:人民币18.7960万元)、“有色铝中拉机”(不含税评估价:人民币67.5320万元)待新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新公司以本次评估价值加税费向甲方购买。新公司注册资金中,甲方实物出资数额不包含上述设备的评估数额。

  2.4 甲方按市场价向新公司提供厂房租赁,定价为建筑面积12元/㎡.月(含税,合同期限暂定八年)。租赁面积需经双方认可,并在新公司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与新公司签订《场地租赁使用协议》。

  2.5 各方利用现有的资源为新公司提供必要的销售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拓展市场、经销产品、售后服务等。

  2.6 根据新公司新址达产和市场情况,乙方出资评估的生产线和研发机构在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逐步全部搬迁到新公司新址,并另行制定搬迁方案。

  (三)新公司治理结构

  3.1新公司设股东会,由新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特别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新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新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新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新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发行公司债券;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新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2 新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甲方提名3人,乙方提名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未参加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不计入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新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新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新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新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新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新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①审批金额达到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不含30%)或审批金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不含600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新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②审批金额为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不含30%),或人民币600万元以上(不含6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3.3 新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乙方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新公司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新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新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新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3.4 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推荐经新公司董事会聘任;设财务总监1名,由甲方推荐经总经理提名,并经新公司董事会聘任。

  新公司经营班子暂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形式开展工作,待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形成规范化时,由总经理提名新公司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报董事会聘任。

  新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3.5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有权作出如下事项:

  ①审批金额达到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含30%)或审批金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且一年不得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新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②审批金额达到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含30%)或审批金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且一年不得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技术管理

  4.1 关于商标的相关约定

  4.1.1 乙方所属“德润”商标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进入新公司,乙方负责在新公司成立后一年以内完成“德润”商标的法定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办理期间,乙方授权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无偿独家使用“德润”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关联方在内的任何公司停止使用。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新公司给予积极配合。

  4.1.2 乙方母公司(株洲南方有色焊材公司 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将所属“南方”商标以无偿转让的形式赠与新公司,南方公司负责在新公司成立后一年以内完成“南方”商标的法定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办理期间,南方公司授权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无偿独家使用“南方”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内的任何公司停止使用。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新公司给予积极配合。

  新公司成立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南方公司将与新公司签订关于德润商标的《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及《商标作价入股转让协议》、关于南方商标的《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及《商标无偿转让合同》,合同及协议内容三方另行协商签订。

  4.1.3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将自身拥有的“大西洋”商标授权给新公司无偿使用。

  新公司成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与新公司签订 “大西洋”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内容甲方与新公司另行协商。

  4.1.4 “南方”“德润”商标按法定程序过户到新公司后,与“大西洋”商标在新公司长期共用。

  4.2 关于专利的相关约定

  4.2.1 乙方负责将经评估后用于作价入股新公司的专利产权(共6项),在新公司成立后四个月内完成法定过户手续。

  4.2.2 乙方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共4项),在获得《专利证书》后四个月内,以无偿转让的形式赠与新公司。若已受理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无法获得专利证书,其技术归新公司所有。

  4.2.3 乙方授权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无偿独家使用处于办理或过户期间的“专利产权”、“受理专利”等专有技术。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关联方在内的任何公司停止使用“专利产权”、“受理专利”等相关专有技术。

  新公司成立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与新公司签订 “德润”专利在办理或过户期间的《无偿使用协议》、《专利作价入股/无偿转让合同》、合同及协议内容乙方与新公司另行协商。

  4.3 按照《合资协议》1.4条约定的资产认缴时间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乙方负责完成经评估作价入股或无偿赠与新公司的“德润”商标、“南方”商标、专利权、受理专利的办理、过户法定程序。新公司取得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均归属于新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侵占、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五)同业竞争

  新公司成立后,乙方不得再从事与新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代理等)与新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六)关联交易

  6.1 新公司技术开发、生产需要的(原、辅材料等)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各方或其控制的公司采购。

  6.2 新公司与各方产生的劳务协作、检测服务等,各方应优先提供有偿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市场价格与新公司进行结算。

  6.3 新公司所用水、电、气、压缩空气等能源由甲方负责提供,按照其实际使用量和甲方采购价格,按月结算并向甲方支付费用。新公司租赁场地的清洁、卫生由新公司自行负责,新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物业公司收取甲方物业费标准执行。

  6.4 甲方按照甲方其他控股子公司同等条件、利率向新公司提供所需运营资金的内部借贷或融资担保。

  6.5 甲方为新公司异地员工提供“同等于甲方员工待遇”的员工公寓、后勤服务等。

  (七)新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制度

  7.1 新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等事宜。

  7.2 新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等制度。

  (八)新公司成立前的退出

  《合资协议》生效后,新公司成立前,任一出资方退出本协议,放弃出资资格的,须经其他出资方同意许可。

  (九)新公司未能设立的处理

  9.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新公司:

  9.1.1 各出资方一致同意不设立新公司的;

  9.1.2 出资方违反出资义务,导致新公司不能设立的;

  9.1.3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新公司不能设立的。

  9.2 新公司不能设立时,新公司已产生的开办费用由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十)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须经各出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

  11.1 自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内,若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南方”商标过户到新公司的法定程序,或者“南方”商标确定不能完成过户后一年以内,乙方原因没有完成注销该商标的法定程序,乙方放弃其15%股权对应的分红权。

  11.2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归属于乙方的专利和已办理“专利证书”的“受理专利”不能将专利权过户到新公司,乙方放弃其15%股权对应的分红权。

  11.3 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本协议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11.4 新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新公司的出资义务,除应当向新公司足额缴纳外,违约方还应按逾期时间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出资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持续超过2个月的,违约方除支付逾期出资的利息外,还应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11.5 出资方利用设立新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新公司转嫁债务的,该出资方应向新公司和其他出资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1.5 除不可抗力约定事项外,由于一方过错(失)造成本协议或公司章程不能履行时,由过错(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若属各方都有过错(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出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二)声明和保证

  12.1 各出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2.1.1 出资各方均为具有独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署本协议;

  12.1.2 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各出资方无影响履行本协议的未决纠纷、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

  12.1.3 各出资方的出资,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12.1.4 各出资方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本协议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湖南德润合资成立新公司,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要求,符合双方技术及市场的共同性和一致性,通过双方优势资源的互补,实现公司有色焊材品种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提升公司有色焊材的竞争力,做大做强公司焊接材料主业。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新公司的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其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本次投资的安全性。公司将通过向新公司委派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加强对新公司运行的监管,并加强对实施等过程管理,以支持和保障新公司的发展。

  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成立四川大西洋德润有色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之协议书》

  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机器设备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620号

  4、《湖南德润有色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621号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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