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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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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8-06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融资租赁业务诉讼事项,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香溢租赁为案件原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未付租金合计4,456.0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

  ●该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5年9月1日,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分别签订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XYZLMM-201508001的《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生产设备(租赁标的)给奥特斯维,设备总价5500万元;租赁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租金自2015年11月30日起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共12期;并在合同中就违约触发条件、违约处理方式、滞纳金、违约金、诉讼管辖法院等列明条款。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未付租金。

  2015年9月1日、2017年6月19日,香溢租赁分别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义务向香溢租赁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香溢租赁依约向奥特斯维交付约定的租赁设备,并收取租金。但奥特斯维支付了7期租金后出现逾期,后虽有租金支付但金额不足,构成违约。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溢租赁多次催讨无果。

  鉴此,2018年5月16日,香溢租赁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奥特斯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生产设备返还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要求被告奥特斯维赔偿损失2117.46万元(含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要求被告海润光伏、华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5年12月22日,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分别签订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XYZLMM-201512002的《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生产设备(租赁标的)给奥特斯维,设备总价5500万元;租赁期间为2015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租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共12期;并在合同中就违约触发条件、违约处理方式、滞纳金、违约金、诉讼管辖法院等列明条款。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未付租金。

  2015年12月22日、2017年6月19日,香溢租赁分别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义务向香溢租赁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香溢租赁依约向奥特斯维交付约定的租赁设备,并收取租金。但奥特斯维支付了6期租金后出现逾期,后虽有租金支付但金额严重不足,构成违约。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溢租赁多次催讨无果。

  鉴此,2018年5月16日,香溢租赁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奥特斯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生产设备返还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要求被告奥特斯维赔偿损失2712.35万元(含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要求被告海润光伏、华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2018-027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判决书。

  (一) 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涉诉事项判决如下:

  1、 确认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6日解除;

  2、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香溢租赁所有,奥特斯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3、 奥特斯维赔偿香溢租赁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19,252,608.95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

  4、 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涉诉事项判决如下:

  1、 确认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6日解除;

  2、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香溢租赁所有,奥特斯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3、 奥特斯维赔偿香溢租赁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25,307,999.50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

  4、 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尚未执行,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需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1、租赁标的为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更新较快,租赁标的拍卖、变现的价值可能存在折损,可收回金额难以预计。

  2、奥特斯维为海润光伏(证券简称:*ST海润,证券代码:600401)的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截止2018年6月30日,奥特斯维总资产182,019.32万元,净资产35,675.09万元,净利润-45,104.29万元。

  3、担保人海润光伏股票于2018年5月29日被上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海润光伏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截止2018年9月30日,总资产1,120,131.78万元,净资产11,908.67万元;营业收入78,525.5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803.12万元。

  4、担保人华君集团持续经营中。

  综上,上述诉讼案件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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