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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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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8-63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曾小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00、1.01、1.02、1.03、1.04、1.05、1.06、1.07 、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2、 议案3、4、5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贺正刚、杨红武、王军、莫融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张莹。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 2018-64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31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2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小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及公司章程。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一项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8-65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1、原条款:“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原条款:“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8-66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20日   14点 4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3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20日

  至2018年1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18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2:30-4:30。

  (三)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1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邮政编码:610091;

  联系电话:028-62050230;传真:028-62050290;

  联系人:莫融、杨晋。

  (二)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

  ●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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