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8年11月3日
§1 重要提示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4号《关于核准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9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14,991,791.4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2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人2018年8月27日发布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及基金管理人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上市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8月30日,自2018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期。
由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31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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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4号《关于核准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9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14,991,791.49份基金份额。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于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2018年8月27日发布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及基金管理人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上市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8月30日,自2018年8月3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4 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8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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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截至最后运作日止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2,482,810.42元,其中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7,584,937.63元,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2,285,231.52元,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2,612,641.27元。
2、本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0821717_B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基金财产分配
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资产处置情况
5.1.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人民币599.49元,为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结算保证金,该结算保证金于清算期间(2018年9月4日)调整为4,025.19元,调整后款项将于2018年10月9日划入托管账户。
5.1.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人民币699,651.36元,系因重大事项停牌而未能变现的流通受限股票以及虽在清算期间内复牌但尚未变现的股票,明细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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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必康股份已于2018年9月19日开市起复牌,截止2018年9月20日收盘价为人民币22.88元,估值总额为人民币18,304.00元。
根据《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18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五、估值方法”的约定,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流通受限证券康得新、中天金融、上海莱士、世纪华通和必康股份最后运作日的估值单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流通受限证券信威集团和万达电影最后运作日的估值单价的系本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估值技术计算而得。
本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所持有证券资产最后运作日的估值价格垫付本基金未能变现的证券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证券复牌后,为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停牌证券。待全部停牌证券复牌并变现后,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追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该款项已于2018年9月20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4,866.31元。其中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4,839.34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22.50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4.18元,应收申购款利息人民币0.29元。截止2018年9月20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6,108.37元,其中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6,077.94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22.52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7.62元,应收申购款利息人民币0.29元。该款项将于2018年9月21日结息到账。
5.2 负债清偿情况
5.2.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9,269.09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8月31日扣收。
5.2.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64,468.99元,该款项已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9月3日支付。
5.2.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0,500.11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9月5日支付。
5.2.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100.0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9月5日支付。
5.2.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0,778.67元,为应付席位佣金,该款项将于2018年9月20日后支付。
5.2.6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它负债为人民币203,072.47元,其中预提2017年度信息披露费人民币50,000.00元,预提2018年信息披露费人民币59,671.22元,预提审计费人民币19,889.98元,预提上市费人民币40,000.00元,2018年三季度指数使用费人民币33,152.17元,应付赎回费人民币359.10元。其中应付赎回费人民币359.10元已于2018年8月31日及2018年9月3日支付,上市费人民币40,000.00元已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2018年三季度指数使用费人民币33,152.17元已于2018年9月12日支付,剩余的清算审计费及信息披露费将于2018年9月20日后支付。
5.3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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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利息收入为计提的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存出保证金利息。该款项将在2018年9月21日结息入托管户;
注2:其他收入为2018年8月30日发起申请,2018年8月31日确认的赎回费收入;
注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必康股份于清算期间复牌至清算截止日产生的估值变动。
注4:根据《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25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截至2018年9月20日止,清算费用包括清算审计费调整人民币110.02元,调整后金额20,000.00元待后续收到审计付费通知书再行支付;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人民币15,00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40,000.00元)已于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9月19日支付。银行汇划费25.00元已于2018年9月3日由银行自动扣收。
5.4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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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本基金截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2,357,404.54元,其中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资产净值为2,204,554.22元,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资产净值为 2,499,063.89元,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资产净值为7,653,786.43元。
截至2018年9月20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12,532,357.51元,其中人民币750,000.00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预估未能变现的证券资产价款和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的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 备查文件
6.1 备查文件目录
1、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站http://www.galaxyasset.com。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站查阅,或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9月20日(清算报告出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