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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18]39号、40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9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向第三方借款,并将所得资金无偿拆借给大股东关联方使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合计2.85亿元。
二是你公司于2018年4月将合计1.82亿元资金拆借给大股东关联方使用,上述资金至今尚未归还,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你公司应全面自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全部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0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计3.52亿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4.67亿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及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高管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更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018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82亿元,上述款项已全额到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编号:2018-104)。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