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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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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有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忠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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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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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本报告期余额49.07亿元,比年初31.15亿元增加57.5%,主要是本年公司销售情况较好,资金回笼增加。

  2.应收账款:本报告期净额3.99亿元,比年初2.39亿元增加67%,主要是本年钢材销量与售价同比均增长,应收账款相应有所增加。

  3.预付款项:本报告期余额2.76亿元,比年初7.45亿元减少63%,主要是前期预付的原燃料采购款陆续到货结算。

  4.其他应收款:本报告期净额1658万元,比年初1041万元增加59%,主要是代垫的铁路运杂费增加。

  5.在建工程:本报告期余额6.18亿元,比年初3.99亿元增加55%,主要是公司技术改造、环保升级工程投入增加。

  6.应付利息:本报告期余额4560万元,比年初2695万元增加69%,主要是受美元升值影响,美元贷款利息增加。

  7.应付债券:本报告期余额4.25亿元,已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8.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1.55亿元,同比增加99%,主要是应交增值税同比增长57%,影响税金及附加相应增加,同时本年新增环保税2483万元。

  9.管理费用:本报告期3.27亿元,同比增加38%,主要是本年人工成本2.78亿元,同比增加45%影响。

  10.研发费用:本报告期1.5亿元,同比增加317%,主要是公司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研发项目、研发量同比大幅增加。

  11.财务费用:本报告期3.69亿元,同比增加262%,主要是主要是受汇兑损失影响,本年汇兑净损失1.47亿元,上年同期汇兑净收益1.71亿元。

  12.净利润:本报告期为32.54亿元,同比增长159%,主要是本年钢材市场较稳定,公司钢材产品销量与售价均有较大增长,同时公司实施低成本战略,效益显著。

  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46.82亿元,上年同期29.6亿元,净流入同比增加58%,主要是下半年公司采取措施,加快货款现金回笼,同时在采购中加大承兑汇票使用范围与力度,使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同比大幅增加。

  1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2701万元,上年同期-1.78亿元,净流出同比减少85%,主要是本年公司减少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以及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减少现金支付比例。

  1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26.82亿元,上年同期-15.14亿元,净流出同比增加77%,主要是公司缩减对外融资规模以及支付上年现金股利影响。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柳钢股份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支行、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案

  柳钢股份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支行、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2017年6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柳钢股份所有诉请。2017年7月,柳钢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南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华夏银行南宁青秀支行在10日内承担支付票款责任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本报告报出日,柳钢股份尚未收到款项。

  (2)柳钢股份与工商银行衡阳分行、湖南衡阳泽丰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工商银行衡阳分行诉请泽丰园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金额2762.8万元,同时请求柳钢股份公司及柳州瑞昱国贸公司将不低于上述金额的应付账款支付到泽丰园公司在工商银行衡阳分行的账户,用以偿还贷款本息。2017年12月湖南省衡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柳钢股份、瑞昱公司非泽丰园公司借款担保人,驳回工商银行衡阳分行要求柳钢股份支付应付账款的请求。工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中院上诉,本案二审已开庭,截止本报告报出日,案件仍在审理中。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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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7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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