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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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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执复134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002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2016年3月,四川德瑞公司已将其对公司享有的15,778.15万元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分别转让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鲜果、张睿、陈姝宇、冷奕和王艺衡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22号、2016-033号、2016-047号公告。

  公司与张睿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2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009号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张睿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房产公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下:张睿申请执行华塑控股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华塑控股A、B、C三宗地块补偿款2,600万元中有25%属于异议人所有。其理由为:兴源房产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有合作经营协议。华塑控股也与四川德瑞公司有合作经营协议(后双方解除合同,明确了华塑控股赔偿四川德瑞公司损失金额及计算方式)。兴源房产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纠纷,经兴源房产公司申请仲裁,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遂仲裁字第01号裁决书确认:华塑控股向四川德瑞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款中,四川德瑞公司与兴源房产公司各享有50%的所有权。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了驳回兴源房产公司的异议申请。兴源房产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执异8号执行裁定;

  2、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执复134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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