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10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1号)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8,506,52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5.8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061,023,463.26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48,023,473.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012,999,989.73元于2017年7月20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98号)。

  2017年公司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6,401.02万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25,548.43万元,尚余募集资金178,808.71万元,其中,专户存储73,908.71万元,104,9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源互联网领域海底光电复合缆扩能项目”变更为“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并将项目实施主体由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变更为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089号、2018-09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根据“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进度,近日,公司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

  截至2018年9月20日,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专户余额为0,公司将根据“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所需募集资金分批划入该等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在开户银行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方式续存,并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金碧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