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2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8名,代表股份448,100,4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080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66名,代表股份213,718,7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8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249,840,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67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1名,代表股份198,259,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061%。
4、公司独立董事赵曙明因在北京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及全体监事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447,119,261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
853,1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
128,0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212,737,622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9%;
853,1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2%;
128,0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2、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44,349,661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0%;
1,755,9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1,994,8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209,968,022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50%;
1,755,9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6%;
1,994,8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4%;)
3、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01,402,13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78%;
4,371,8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3%;
1,817,4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207,529,522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40%;
4,371,8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6%;
1,817,4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4%;)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方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01,973,638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6%;
3,513,7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
2,104,0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208,101,022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14%;
3,513,756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1%;
2,104,0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陈复安及杨振华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