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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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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8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民辖终57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62),详细披露了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银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2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佳银公司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高霞、巴士在线公司分别出具给佳银公司的《保证担保书》均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本担保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借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该约定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本案部分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至起诉之日的诉讼标的额为770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高霞、巴士在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高霞、巴士在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巴士在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巴士在线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嘉兴市嘉善县,根据相关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高霞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依被上诉人佳银公司要求出具《保证担保书》,签署之日2017年10月16日当天,上诉人并未在深圳市,而是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应为南昌市青山湖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应为法定管辖法院。三、即便《保证担保书》中载明了签署地点,但因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被上诉人要求签署的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与事实不一致,并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体现,当出现争议的,应当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因此,根据事实及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原则,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应认定为南昌市青山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高院认为,佳银公司主要依据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书》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借款合同》确定管辖。《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借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高霞上诉认为本案应以《保证担保书》的合同实际签订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所在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广东高院不予支持。在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有效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高霞、巴士在线公司上诉均认为本案应由其各自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高霞、巴士在线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广东高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高霞、巴士在线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广东高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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