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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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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8-033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100万元左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岷江水电”)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川01民初2695号和《民事起诉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二支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及起诉理由

  2000年6月5日,原告与借款人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林科技”,原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建蓉二(2000)合同(固)字第0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广林科技发放贷款1,400万元,用于借款人广林科技的中压开关柜科技创新项目,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其中400万元于2004年6月4日到期,1,000万元于2005年6月4日到期;同日,原告与被告岷江水电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岷江水电为广林科技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0年6月5日,原告依合同向借款人广林科技全额发放了借款。

  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广林科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岷江水电亦未能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鉴于此,原告于2004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广林科技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要求被告岷江水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二级法院审理,针对1,400万元借款中已到期的400万元做出了判决:借款人广林科技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岷江水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年,原告向成都市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2006年,原告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广林科技归还上述诉讼未判决的1,000万元借款,成都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年12月,原告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7年,广林科技自行归还了60万元至原告账上。之后,未再归还任何款项。

  根据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岷江水电对该1,0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岷江水电如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有权直接与被告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抵消,故原告亦有权行使抵消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岷江水电对广林科技拖欠建行二支行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20,334,766.51元(含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等,暂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其余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原告建行二支行对被告岷江水电在建行的存款依法享有抵消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2006年诉借款人产生的诉讼费70,610元、保全费60,520元、执行费28,502元和律师费40万元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其中律师费60万元)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川01民初2695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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