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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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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人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针对上述事宜,我公司对《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该份额是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我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二、释义”部分增加以下释义: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购 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十)基金份额类别”: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

  原表述: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部分“(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中,

  原表述: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并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本部分“(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

  原表述: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部分“(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

  原表述: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后的表述为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表述: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表述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表述: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后的表述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表述: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后的表述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增加表述: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估值目的”中,

  原表述: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本部分“(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原表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修改后的表述为: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7、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增加表述: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2)本部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表述: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部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表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后的表述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表述: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后的表述为: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部分“(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原表述: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修改后的表述为: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2)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7、临时报告”中,

  原表述: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后的表述为: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增加表述:

  “(3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本部分“(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原表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10、在《基金合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

  原表述: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修改后的表述为: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上述修订自2018年9月4日起生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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