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2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下午3:00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卓越后海中心18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2,023,266,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2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2,022,293,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84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973,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股份4,364,3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2%。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21,851,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415,4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48,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671%;反对1,415,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22,749,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5%;反对516,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47,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99%;反对51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22,749,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5%;反对516,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47,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99%;反对51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22,749,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5%;反对516,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47,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99%;反对51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5.01 关于补选陈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2,022,596,52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的99.96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4,16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票数的84.6441%。
5.02 关于补选舒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2,022,596,52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的99.96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4,16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票数的84.64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龚东旭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南山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