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24号)。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18年8月11日,你公司对外公告称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征收你公司诸暨市店口工业区相关地块及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其中,涉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禾田”)、盾安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汽车热管理”)土地使用面积157,379.33平方米,涉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机电”)土地使用面积56,588.00平方米,涉及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热工”)土地使用面积94,290.00平方米。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1、请分别说明上述被征收土地的主要用途、涉及的产品线、账面价值以及占你公司各子公司(盾安禾田、盾安汽车热管理、盾安机电、盾安热工)的比重,同时结合本次搬迁安置计划等说明上述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如未受影响,请说明未受影响的具体原因。
回复:
本次征收事项的范围包括盾安环境、盾安禾田、盾安机电、盾安热工等企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为生产经营使用,所有权均为盾安环境,其中:诸暨国用(2011)第90700518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涉及土地使用面积157,379.33平方米,租赁给盾安禾田、盾安汽车热管理使用;诸暨国用(2011)第90700519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涉及土地使用面积56,588.00平方米,租赁给盾安机电使用;诸暨国用(2011)第90700517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涉及土地使用面积94,290.00平方米,租赁给盾安热工、浙江盾安冷链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冷链”)使用。涉及公司部分制冷配件、中央空调整机及冷链产品线。
截至2018年6月30日,拟征收的土地及其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账面价值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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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8月13日告示,公司将在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署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具体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和签订的正式征收补偿协议为准。
公司已向政府专项报告申请:本次征收工作完成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直接返租给公司,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征收范围内的公司仍在原址生产经营,租赁期内不会涉及搬迁安置工作。租赁期满后如需搬迁,有一定的期限作为生产过渡期,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完成搬迁工作,故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请结合征收范围内各子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及其占上市公司的比重,说明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并视情况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如未受影响,请说明未受影响的具体原因。
回复:
截至2018年6月30日,征收范围内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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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政府专项报告申请:本次征收工作完成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直接返租给公司,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征收范围内的公司仍在原址生产经营,租赁期内不会涉及搬迁安置工作。租赁期满后如需搬迁,有一定的期限作为生产过渡期,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完成搬迁工作,故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目前本次征收事项尚处于征求意见告示阶段,尚未形成征收决定及正式征收补偿方案,本次征收事项能否实施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你公司大量土地被征收是否会导致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已向政府专项报告申请:本次征收工作完成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直接返租给公司,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征收范围内的公司仍在原址生产经营,租赁期内不会涉及搬迁安置工作。租赁期满后如要搬迁,有一定的期限作为生产过渡期,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完成搬迁工作,故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核查,诸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8年8月13日核发《关于浙江盾安环境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对公司及子公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目前本次征收事项尚处于征求意见告示阶段,尚未形成征收决定及正式征收补偿方案,公司将在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署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具体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和签订的正式征收补偿协议为准。
公司已向政府专项报告申请:本次征收工作完成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直接返租给公司,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征收范围内的公司仍在原址生产经营,租赁期内不会涉及搬迁安置工作。租赁期满后如要搬迁,有一定的期限作为生产过渡期,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完成搬迁工作。按此方案执行,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次征收的方案及公司向政府提交的专项申请报告,目前本次征收事项尚处于征求意见告示阶段,尚未形成征收决定及正式征收补偿方案,若该等征收执行并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出租给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本次征收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征收事项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一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也未导致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其他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4、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详细说明你公司针对上述搬迁及安置补偿拟采用的会计处理及合法合规性,并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回复:
一、本次征收事项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本次征收事项拟采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征求意见稿》及与政府有关部门初步沟通,本次征收采用成本法评估作价的公允价值进行交易,补偿资金来源预计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土地及房屋构筑物征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形成的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形成的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会计处理受制于正式协议尚未签订,依据《征求意见稿》,预计本次征收补偿事项将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征收补偿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补偿事项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为准。
5、请你公司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回复:
《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8月13日告示,征求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三十日,告示期满后将在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署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征收事项的评估工作尚未开展。
6、你公司认为需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本次征收是在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发生短期流动性问题后,公司主动向政府提起的申请。
公司将密切关注征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