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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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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      证券简称:格力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040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60,119,6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8,035,909.4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756-8860606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8-041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7.24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6.94元/股

  ●“格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8年8月2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18年6月2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具体实施时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于2014年1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格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格力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格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格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24元/股调整为6.94元/股。

  “格力转债”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7日暂停转股,2018年8月20日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8年8月2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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