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进行如下变更: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公司章程新增以下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7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京证监机构字[2018] 50号),北京证监局核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上述重要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上述批复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该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