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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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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18-025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7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华夏航空第一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280,37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0074%。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64,374,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11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16,0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62%。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股份16,0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6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思佳、范启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377,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0%;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范鸣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柳思佳、范启辉

  (二)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6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公告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264,37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1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6,0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280,379,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7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0,377,2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850%;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柳思佳

  范启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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