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广州证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次级债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关于控股子公司广州证券发行次级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近日,广州证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27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本所转让条件,本所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本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你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报送本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相关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本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广州证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相关事宜。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