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司将终止出售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的事项。
一、召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至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锦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6,165,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6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6,160,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否决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4953%;反对97,214,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5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谢韩珠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独立董事个人简历
谢韩珠,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东华大学(原中国纺织大学)工学学士(1992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201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深圳前海卓亿资产管理公司风控总监,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等。
谢韩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鹏、冯颖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14:00在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宇田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锦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至2018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均为2018年5月9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66,160,818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26.75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5,000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0.0008%。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8,95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53%;反对97,214,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47%;弃权0股,议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0,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
6、《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7、《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0,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
8、《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9、《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于鹏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冯颖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