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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486,756,055.03元及相关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度损益及日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签署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英达钢构应于2017年6月11日前将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486,756,055.03元全额交付给公司,但英达钢构未能如期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
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并尽快追回业绩补偿款,2017年12月15日公司就英达钢构未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英达钢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及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等内容请详见《关于起诉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3)。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同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对英达钢构价值513,624,989.9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2018年3月23日,公司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英达钢构持有的公司股票117,565,96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轮候冻结,相关诉讼保全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1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2018年3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冯文杰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民初130号],进行了开庭审理。内容请详见《关于起诉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5月1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初130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486756055.03元及利息(以486756055.0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0.3%。/日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三)被告冯文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文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冯文杰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追回业绩补偿款有积极促进作用,公司会依据判决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尽快支付补偿款,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