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4月20日,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披露了《关于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被第二次公开拍卖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本次拍卖因无人出价流拍。
公司于日前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执765号之九】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224元/股接受以物抵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码:0800011423)持有的本公司65,010,824股股票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5,010,824股股票作价339,616,544.5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抵偿339,616,544.58元债务。上述股票所有权及相应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裁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实际控制的本公司股份不产生影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也不产生影响。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安装要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