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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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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杨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德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说明:

 (1)预付款项期末余额39,358.18万元,较期初增加28,640.18万元,增长267.22%,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2)应付票据期末余额8,200.00万元,较期减少3,700.00万元,下降31.09%,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所致;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194.03万元,较期初减少521.20万元,下降72.87%,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上年度末计提的绩效奖金所致;

 (4)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2,431.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23.98万元,增长119.58%,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科技园区板块确认交房收入增加,确认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137.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45.52万元,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及下属公司收回外部单位往来款所致;

 (6)报告期内投资收益-388.7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7,904.95万元,下降100.58%,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完成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确认相关投资收益所致;

 (7)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2,973.9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16.71万元,增长37.86%,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现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8)报告期内少数股东损益1,433.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67.42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9)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489.1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558.37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性采购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0)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4,059.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439.47万元,增长36.42%,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金融机构借款及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公司因收购徐文辉等共6名股东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凌亮等持有的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蓝环境”)相关资产及业务,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20日起连续停牌。

 2018年3月24日,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前股东情况的公告》;

 2018年4月20日,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事项较多,各中介机构相关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20日起继续停牌;

 以上相关信息详见2018年3月20日、3月24日、4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编号临2018-019、临2018-021、临2018-035)

 目前,公司正在有序推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2018年1-6月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主要系公司于2017年1月完成转让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对其不再拥有控制权,于上年同期确认相关投资收益所致。

 ■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3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8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8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董事彭晓璐先生因公缺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云孵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持有的武汉软件新城1.1期A1、A4号楼部分办公区出租给楚天云孵化,出租面积合计14,154.60平方米,租期5年,租赁金额为38,475,823.50元;

 (2)授权期限: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41)。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彭晓璐先生因公缺席本次董事会未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对投资类项目进行投标授权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投资类投标项目内部决策效率,应对投资类投标项目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意授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以下范围、期限、额度内可先行决策项目投标,若中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如下:

 (1)授权范围:单项投资类投标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但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但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投标类项目的投标权限;

 (2)授权期限: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3)授权额度: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在上述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可先行决策的投资类投标项目的投标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向关联方出租,符合双方的一致需求,互利共赢。该交易价格以公司所处区域租赁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符合周边同类型工业厂房及办公区域的租赁价格,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4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8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8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及效益并为公司带来一定租金收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公司所处区域租赁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的公告》(编号:临2018-041)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4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云孵化”或“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拟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 武汉软件新城1.1期A1号楼301室面积为1,847.05平方米及A4(原A2)号楼1-3陈、4层(2)号面积为12,307.55平方米的办公区出租给楚天云孵化,出租面积合计14,154.60平方米,租期5年,租赁合同总金额为38,475,823.50元。

 2、由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楚天云孵化系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云”)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楚天云孵化系公司关联方。

 3、本次拟与楚天云孵化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向关联方租出资产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过去12个月未与楚天云孵化发生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及其除公司以外的下属公司共发生4笔关联交易,详见本公告“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5、本次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关联方楚天云孵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拟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 武汉软件新城1.1期A1号楼301室面积为1,847.05平方米及A4(原A2)号楼1-3陈、4层(2)号面积为12,307.55平方米的办公区出租给楚天云孵化,出租面积合计14,154.60平方米,租期5年,租赁合同总金额为38,475,823.50元。

 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楚天云孵化系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楚天云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楚天云孵化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拟与楚天云孵化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向关联方租出资产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关联方: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艳平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17年12月5日

 5、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号楼第三层

 6、注册资本:500万元

 7、经营范围:数据处理;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策划创意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持股情况: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9、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公司与楚天云孵化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11、楚天云孵化主要经营情况:

 “楚天云孵化器” 成立于2017年12月6日,主要以互联网+为突破、大数据产业融合为基础,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为宗旨,打造一个互联网+应用、大数据创意创业孵化基地。目前还在进行孵化空间装修,截止目前还未形成收入。

 12、鉴于楚天云孵化成立时间尚未满一年,其控股股东楚天云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拟发生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出租标的为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 武汉软件新城1.1期的部分产业楼及配套附属设施。

 2、公司租出的上述资产产权清晰,不涉及被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公司所处区域的租赁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双方协商确定按照出租标的可出租面积、地理位置及周围情况而定。交易价格符合周边同类型工业厂房及办公区域的租赁价格,符合公允原则。

 四、拟发生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拟与楚天云孵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2、租赁期限:5年

 3、租赁面积:14,154.60平方米

 4、租赁用途:从事软件相关行业业务使用

 5、租赁物业内容:产业办公楼

 (1)租赁面积1的产业楼面积共12,307.55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6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起租日为2018年6月23日。

 (2)租赁面积2的产业楼面积共1,847.05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7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起租日为2018年7月1日。

 6、租金计价原则:

 (1)租赁面积1的产业楼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租金单价为35.00元/月/平方米;

 (2)租赁面积1的产业楼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租金单价为40.00元/月/平方米,2021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租金单价为45.00元/月/平方米;

 (3)租赁面积2的产业楼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租金单价为42.00元/月/平方米,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单价为47.00元/月/平方米。

 乙方承担其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等各种能源费用及相关的物业等费用,水、电、气等能源费用由乙方单独挂表计量,乙方自行缴纳;对公共区域的绿化、物业等公共开支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分摊结算。

 7、支付方式:

 每半年为一计租周期,计租周期开始前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1,709,634.3元。

 8、生效条件:

 须经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9、违约责任主要条款:

 (1)逾期欠缴费用的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履约保证金或应付的其他有关费用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交纳逾期欠交费用的0.05%的违约金,日期从欠交之日起计;乙方逾期仍未交纳相应费用,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另行将房屋租赁他人,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且不能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按剩余租期租金及物业费总额的20﹪赔偿甲方损失。

 鉴于租金、物业管理费、乙方承担的水费、电费等应付款项均为房屋租赁、管理及大厦运行之所需,因此乙方在逾期交付上述任何项款项时,甲方均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直到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为止,由此而可能导致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重新接驳水、电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且停水、停电期间乙方应正常支付租金及物业费。

 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付清租金等费用,不得移动租赁房屋内的资产。乙方在甲方向其发出催款函、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后仍未交纳相应费用时,乙方同意甲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即:将乙方屋内所有资产移至甲方资产库,如果乙方付清全部费用,甲方将乙方资产予以返还;如果乙方十五天内仍不付清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将乙方屋内资产进行处置。

 (2)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中途退租,任何一方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提出终止一方应结清合同终止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按剩余租期租金及物业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在甲方所属园区内调租,则乙方不需承担上述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

 若乙方在合同终止前已结清依据本合同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按本合同中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相关约定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乙方欠付的费用,履约保证金有剩余的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交付。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及效益,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租金收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公司所处区域租赁市场的价格为参考依据,平均每平租赁价格高于周边同类型工业厂房及办公区域的租赁价格,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彭晓璐先生因公缺席未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双方的一致需求,该交易价格以公司所处区域租赁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向关联方出租,符合双方的一致需求,互利共赢。该交易价格以公司所处区域租赁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符合周边同类型工业厂房及办公区域的租赁价格,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出租产业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2017年7月,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6月15日、7月1日、7月28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设立宜昌天汇智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湖北路桥将持有该公司50%股权。

 2017年9月,宜昌天汇智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章程》约定完成了第一期缴款。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8月30日、9月16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现金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按现有持股比例以现金出资方式增加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其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对其持股比例不变。

 2017年11月1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2017年12月,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7月25日、11月2日、12月2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8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拟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根据国开基金的提议,公司与国开基金、联投集团、东湖文创/加速器拟分别在《投资合同》基础上,就各对应的投资收益部分由公司、联投集团、东湖文创/加速器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拟分别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协议》。

 上述信息详见2018年1月25日、2月10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4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经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一季度(建筑)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新签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及同比增长情况

 2018年一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新签项目7个,合计金额428,844,651,3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7.65%。

 二、本年累计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截至2018年3月31日,湖北路桥累计签订项目7个,合计金额428,844,651,33元。

 三、本年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无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8-04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湖北路桥全资子公司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衡建设”)向交通银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孙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湖北路桥为桥衡建设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13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3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6,373.87万元(含本次担保),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9,04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

 ⑤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湖北路桥全资子公司桥衡建设向交通银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7年4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在2017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 2017-023)。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4月18日、5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93,577.90万元,负债合计63,586.79万元,所有者权益29,991.11万元。

 2、机构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高新华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期限内经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笔贷款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笔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50亿元。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稳定,且为公司控股100%的孙公司,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7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66,373.87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71.04%;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9,04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0.4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133 公司简称: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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