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6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6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15:00-2018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477,7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40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477,7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4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37,76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5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37,76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5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谢保万、谢进宝、赵文娟、孙国顺、徐会景、张云红、李明、谢保建均回避表决。同意股份106,63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7,764,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关联股东谢保军、谢保万、谢进宝、赵文娟、孙国顺、徐会景、张云红、李明、谢保建均回避表决。同意股份106,63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谢保万、谢进宝、赵文娟、孙国顺、徐会景、张云红、李明、谢保建均回避表决。同意股份106,639,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同意股份377,477,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7,764,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7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本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3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3月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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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1、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上表所示人员除崔兵武部分交易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登记期内,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时点非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期。根据崔兵武出具的说明,其买卖行为系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此之外,崔兵武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放弃获授相应的限制性股份额,并愿意配合董事会在确定授予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结论
综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