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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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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2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191.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20.75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拖欠合同款事项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

 原告诉讼代理人:石力力。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2191.5万元及所欠款项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应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2年11月6日、2015年7月18日签订《山西国锦煤电一期(2X300MW)工程烟气脱硫FGD装置采购合同》和《烟气脱硫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5500万元、231.5万元,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烟气脱硫FGD装置用于山西国锦煤电一期(2X300MW)工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1炉、#2炉烟气脱硫FGD装置均已通过相关测试验收,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合同款2191.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底,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20.75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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