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3月25日—2018年3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26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1,682,40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3753%。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91,682,4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3753%。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403,0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33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1,682,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1,682,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