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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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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8-015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星期日)至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4楼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09)。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0,3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1%。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3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刘中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适用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刘中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6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信达会字[2018]第[051]号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刘中祥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 年 3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8年3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适用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适用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刘中祥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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