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新农”)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1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发行了6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05.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99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2018年3月15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055号《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公司全资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力金新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与铁力金新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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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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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统称为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公司全资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上级支行,其相关文件协议统一由上级支行签订)(统称为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