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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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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3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03,364.8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0,969.8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048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2,370.41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3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二十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5,934.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48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28,723,495.76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ST智慧证券代码:601519编号:临2018-04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614号、1107号、1151号、1252号、1416号、1418号、1427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3名原告起诉公司、7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3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39,033.5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49,348.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9日和25日、2月1日和8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40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169,672.4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二)驳回原告40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40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04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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