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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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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8-011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7日-2018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15:00-2018年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22日(星期四)。

 (三)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勇敏先生

 (六)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 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股份146,981,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5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2,798,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84%。

 3、 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183,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1%。

 4、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549,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85%。

 (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40,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4%;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1%;弃权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40,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4%;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1%;弃权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940,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7,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4%;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1%;弃权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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