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因城市建设需要,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51号一处商业房产被列入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地块征收范围。现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日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海曙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海曙区西门街道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方”)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上述拆迁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名称:《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2、被征收房屋位于海曙区新芝路151号,建筑面积95.78平方米,属于商业用房;土地面积47.89平方米,取得方式为国有划拨。公司选择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3、本次拆迁货币补偿资金总额为人民币肆佰柒拾贰万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整(¥4721789元)。该补偿资金包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及与之相关的拆迁损失等所有费用。
4、补偿资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公司人民币叁佰捌拾玖万捌仟零玖拾叁元整(¥3898093元),补偿余额人民币捌拾贰万叁仟陆佰玖拾陆元整(¥823696元)在公司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方验收后15日内支付给公司。
5、公司如在2018年6月1日前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方,并经房屋征收方验收确认后,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费,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玖佰零伍元整(¥194905元)。
6、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项目总体签约比例达到 80%后,本协议 生效;否则本协议不生效。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拆迁补偿将对公司2018 年度的业绩带来积极影响。公司获得的上述拆迁补偿款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最终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