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6日及2018年1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且已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25日及2018年1月29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13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2月13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8年2月12日15:00—2018年2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尹同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6,405,467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0,767,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0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代理人)145人,代表股份204,423,464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5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3,723,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43,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57人,代表股份314,819,36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28.28%。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92人,代表股份186,614,423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39.63%。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39,342,778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39.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七项特别议案(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四项普通决议案(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晨鸣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对议案8回避表决。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特别决议案五项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美元债的议案;
1.1发行主体
1.2发行规模
1.3发行期限
1.4发行利率
1.5募集资金的用途
1.6上市地点
1.7决议的有效期
1.8关于本次发行美元债的授权事项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发行美元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二项
6、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冈晨鸣建设差别化粘胶纤维及配套化学品项目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冈晨鸣建设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二项(新增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相关下属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二项(新增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北京晨鸣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武汉晨鸣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鑫、周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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