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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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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编号:临2018-01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514,077.0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珠海发展”)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已由上述法院受理,尚在等待审理中。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长期供货,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订单向被告一供应货物,自2017年6月28日起,截至2018年2月5日,被告一已拖欠原告到期货款人民币97,975,314.24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却以不同的理由推脱,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三应当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原告已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403民初722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7,975,314.24元及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 1,167,871.73 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至被告一、二、三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99,143,185.97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案件二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长期供货,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订单向被告供应货物,自2017年8月31日截至2018年2月5日,被告一已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共50,634,998.89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却以不同的理由推脱,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三应当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原告已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403民初723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634,998.89元及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 209,498.15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至被告一、二、三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844,497.0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三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长期供货,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订单向被告一供应货物,截至2018年2月5日,被告一所欠应支付但未到期货款为人民币51,526,394.05元。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二、三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由于被告一、二、三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付款期限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原告已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403民初759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1,526,394.05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珠海发展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珠海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或无力偿付货款情况时中信保可最高赔偿7,500万人民币,珠海发展已向中信保报损,最终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以中信保核保审批金额为准。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珠海发展现已采取包括资产保全等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力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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