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一拖0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12一拖01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1日
●12一拖01债券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5日
●12一拖01债券摘牌日:2018年3月5日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发行的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应于2018年3月4日开始支付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由于2018年3月4日为法定休息日,根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关于“付息日、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的规定,公司将于2018年3月5日开始支付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以下简称“本次本息兑付”)。现将有关本次本息兑付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一拖01、122225
(三)发行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发行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9号文核准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为4.8%。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如本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公司已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12 一拖 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九)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3月4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4日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元(含税),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48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合计为 83,840万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1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5日
(四)摘牌日:2018年3月5日
四、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一拖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一拖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联 系 人:沈翔
联系电话: 0379-64961814
传 真: 0379-64961471
邮政编码:47100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王亚升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