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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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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2018-003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人民币80,159,800元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经公开招投标程序,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瑞传播”“公司”“原告”)竞得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被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招标的全部标段,即武汉市江北区域1405块、江南区域1710块,共计3115块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博瑞传播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江北区域、江南区域的候车亭广告牌分别签订了《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合作期限均为三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的《关于竞得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的公告》)。

 2017年12月28日,博瑞传播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公司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述代理合同纠纷的两份民事起诉状。2018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立案通知:公司起诉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鄂01民初61号、(2018)鄂01民初62号。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状一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交付的664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以下简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19,181,632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9,181,632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为845,989.89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不亮灯或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663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以下简称:未亮灯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未亮灯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19,152,744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9,152,744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为832,420.73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代管的104块亮灯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在前述664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前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与其代理商间执行的2016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前述663块未亮灯广告位在具备亮灯及正常发布广告条件后至前述664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期间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与其代理商间执行的2016或以前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就武汉市江北区域1405块(单价2.8888万元/块/年,总价4058.764万元)候车亭灯箱广告位签订《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

 原告已付清代理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

 原告按代理合同约定,授权其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博瑞银福)执行该合同项下事务,被告亦安排其分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公司(简称:公交广告)负责媒体交接、管理等具体履行事务。

 在媒体交接过程中,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公司”)以有权继续经营有关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为由,拒绝、阻挠被告将其中664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交付原告,致使前述广告位至今未完成交付。蓝宇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原告取得前述广告位的时间遥遥无期。

 此外,原告代管的767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中,仅104块亮灯,不亮灯的广告位数量为663块,且存在较多破损、缺失设备等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状况。

 因被告未按约交付有关广告位,原告自2017年2月起向被告多次书面发函请求解决,并在8月与被告的沟通会后按议定程序表达了原告的解决预案,但被告至今未给予有效回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状二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交付的634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以下简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15,144,992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5,144,992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为667,957.25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不亮灯或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977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以下简称:未亮灯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亮灯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23,338,576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23,338,576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为995,487.51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代管的63块亮灯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在前述634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前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与其代理商间执行的2016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前述977块未亮灯广告位在具备亮灯及正常发布广告条件后至前述634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期间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与其代理商间执行的2016或以前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就武汉市江南区域1710块(单价2.3888万元/块/年,总价4084.848万元)候车亭灯箱广告位签订代理合同,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

 原告已付清代理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

 原告按代理合同约定,授权其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博瑞银福执行该合同项下事务,被告亦安排其分公司----公交广告负责媒体交接、管理等具体履行事务。

 在媒体交接过程中,蓝宇公司以有权继续经营有关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为由,拒绝、阻挠被告将其中634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交付原告,致使前述广告位至今未完成交付。蓝宇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原告取得前述广告位的时间遥遥无期。

 此外,原告代管的1040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中,仅63块亮灯,不亮灯的广告位数量为977块,且存在较多破损、缺失设备等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状况。

 因被告未按约交付有关广告位,原告自2017年2月起向被告多次书面发函请求解决,并在8月与被告的沟通会后按议定程序表达了原告的解决预案,但被告至今未给予有效回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合理估计了媒体成本,因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最终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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