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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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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8-0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公司与天津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为上述两案件共同第三人)的案件进展情况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详见公司2015年9月2日披露的2015-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及各期定期报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为给公司诉讼争取有利条件,公司变更了上述两个案件的被告方及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公司与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1”),天津海事法院已决定受理公司与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2”)。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1基本情况

 原告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享有被告54,227,300.9元的债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2基本情况

 原告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伯格轮项下的罗泊河粉74104吨,如不能交付则赔偿原告损失31,683,440.54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散货印度轮项下的NBL(纽曼块)、JMBF(金布巴粉)共计106563.38吨,如不能交付则赔偿原告损失52,854,134.80元;

 以上2项损失合计84,537,575.34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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