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基金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基金财产承担,从基金财产中提取缴纳。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专线:95309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und.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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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