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募基金
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含)对旗下公募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为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将由基金资产承担,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基金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如未来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募基金
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的相关规定,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公告之日起,本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依据《估值指引》进行估值,有关流通受限股票的定义及具体估值方法详见《估值指引》。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或登录fund.piccamc.com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