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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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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17-037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12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2月29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2月28日15:00 至 2017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办公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2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 345,0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81.18%。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3,00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0.71%。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4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000,000股的81.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郑有水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1.02 非独立董事郑永汉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1.03 非独立董事夏斓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1.04 非独立董事陆枝才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1.05 非独立董事李四喜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1.06 非独立董事郑焕然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邱创斌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2.02 独立董事陈广见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2.03 独立董事吴爽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监事会中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股东代表监事魏秀兰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3.02 股东代表监事胡少丽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以下无正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永富、郑天河律师出席并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17-040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23日以邮件/传真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3人,实际参加会议 3 人,会议推举纪桂歆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议案》;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选举纪桂歆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其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公司提交的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范围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郑永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夏斓、陆枝才、冯波、郑焕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吉杏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夏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每年税前薪酬在24万元至60万元之间,每年度具体薪酬依据岗位、绩效等因素予以确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陈广见 邱创斌

 ____________________

 吴爽

 2017 年12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17-038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拟进行换届选举,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工会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选举纪桂歆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相同。纪桂歆先生将与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纪桂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毕业于湖北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历,计算机应用与技术专业,2006年加入公司至今,现任网络部主管。

 纪桂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华商CGSS字第0005号-2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郑天河律师出席金龙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12月13日,金龙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7年12月14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在公司7层大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288号)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15:00至2017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0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1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表决股东及授权代理人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000,000股;网络参与表决股东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股。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郑有水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非独立董事郑永汉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3)非独立董事夏斓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4)非独立董事陆枝才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5)非独立董事李四喜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6)非独立董事郑焕然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独立董事邱创斌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独立董事陈广见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3)独立董事吴爽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股东代表监事魏秀兰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2)股东代表监事胡少丽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

 4.审议《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5.审议《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6.审议《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5,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承办律师:

 吴永富

 承办律师:

 郑天河

 2017 年12月29 日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17-039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以现场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 23日以邮件/传真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9人,实际参加会议9 人,与会董事推举郑有水董事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选举郑有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如下成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其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郑有水先生、吴爽先生、邱创斌先生组成,其中郑有水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郑永汉先生、吴爽先生、陈广见先生组成,其中郑永汉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吴爽先生、邱创斌先生、郑永汉先生组成,其中吴爽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陈广见先生、邱创斌先生、郑永汉先生组成,其中陈广见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聘任郑永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聘任夏斓先生、陆枝才先生、冯波先生、郑焕然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陈广见、邱创斌、吴爽对本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聘任夏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夏斓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陈广见、邱创斌、吴爽对本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聘任吉杏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吉杏丹女士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陈广见、邱创斌、吴爽对本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聘任魏秀兰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魏秀兰女士简历附后。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税前薪酬在24万元至60万元之间,每年度具体薪酬依据岗位、绩效等因素予以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陈广见、邱创斌、吴爽对本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简历

 1、郑有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出生,高中学历。1996年至2006年4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2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至2014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任金伟业总经理、金和成执行董事和总经理、金安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金建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郑有水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票24600万股,持股比例57.88%,与公司董事、总经理郑永汉先生及董事、副总经理郑焕然先生为父子关系,与股东郑会杰为兄弟关系,与股东郑美银和郑凤兰叔嫂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郑永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读。2003年至2006年4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07年1月至2009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09年至2012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至2014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郑永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先生为父子关系;与股东郑会杰、股东郑美银和郑凤兰为伯侄关系,与董事、副总经理郑焕然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夏斓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学历,工业管理专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师。1992年至2001年历任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2001年至2004年任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2004年至2005年任上海吉昊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5年至2011年任深圳市赛格达声(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深圳市新业典当公司总经理,2011年下半年任珠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1年底加入公司前身任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深圳市格致实验室有限公司董事。

 夏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陆枝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毕业于哈尔滨电工学院,大专学历,电气绝缘与电缆专业,高级技师。1999年至2006年4月历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质检部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14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陆枝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郑焕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EMBA在读。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销售总经理。

 郑焕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先生为父子关系;与股东郑会杰、股东郑美银和郑凤兰为伯侄关系,与董事、总经理郑永汉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冯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出生,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学历,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1998年至2000年任湖北红旗电缆厂二分厂技术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任杭州三利电器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01年至2006年4月历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生产部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任公司前身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14年任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冯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吉杏丹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大学,英语和会计学专业,取得文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职于香港甘志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账会计,2012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证券事务助理、审计部经理、审计负责人,全程参与了公司IPO工作,有较强的证券、财务、审计经验,现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

 吉杏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魏秀兰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出生,广东省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会计电算化专业,助理会计师。2003年至2006年任惠州市濠福涂装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07年加入公司前身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会计、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副经理、监事、内部审计负责人。

 魏秀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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