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陕01民初字第59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陕01民特字第59号】等文件,SENAH INC(以下简称“美国森那公司”或“SENAH, INC”)作为申请人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陕01民特0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SENAH, INC撤回申请。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和2017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重大诉讼公告》和《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号和2017—032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富士达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利坚合众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圣荷西分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的《准许原告缺席判决动议的指令及本案的判决书》(案号13-cv-04254)文件。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关于同意原告请求缺席判决的判令》(案号:13-cv-04254-BLF)判决,要求富士达向美国森那公司支付:
(1)支付赔偿金$58,071,666.09美元;
(2)判决前利息$18,660,531.32美元;
(3)支付律师费$145,692.00美元。
共计: $76,877,889.41美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富士达仅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利坚合众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圣荷西分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的《准许原告缺席判决动议的指令及本案的判决书》,无其他文件。为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富士达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积极应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利坚合众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圣荷西分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的《准许原告缺席判决动议的指令及本案的判决书》(案号13-cv-04254)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