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0号)(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批复”)。
公司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后,已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开展资产交割工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拟购买资产的交割过户、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以及新增股份的登记事宜已经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公告》、2017年10月19日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新增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以及2017年10月24日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所涉拟出售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如下:
一、拟出售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拟出售资产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2017年12月1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与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签署《资产交割协议》,双方确认上市公司于交割日即被视为向中国电子全部履行出售资产的交付义务。自交割日零时起,出售资产所涉全部权利、义务和风险均转移至中国电子,包括但不限于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能卡”)58.14%股权及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13.71%股权项上的所有股东权利义务均转移至中国电子,由其享有或承担。出售资产中涉及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部分,其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完成不影响上述权利、义务和风险的转移。
截至本公告日,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情况主要如下:
1、股权类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拟出售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中电智能卡58.14%股权和上市公司所持财务公司13.71%股权。
上市公司持有的中电智能卡58.14%股权已经过户登记至中国电子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完成,中电智能卡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11704125)。
上市公司持有的财务公司13.71%股权已经过户登记至中国电子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12月2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财务公司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90836Y)。
2、非股权类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资产交割协议》,非股权类资产包括截至2016年7月31日上市公司除上述股权类资产外、列入评估范围(即载入经双方确认并经有权国资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上述非股权类资产需剔除评估值为1,763,186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部分。上市公司已就非股权类资产的清单明细和相关做账依据向中国电子进行了移交。
3、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股权类资产的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原由中电智能卡和财务公司享有的债权与承担的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由其享有和承担。
(2)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非股权类资产的所有债权债务自交割日起均由中国电子继受,具体处理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中介机构关于拟出售资产交割情况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置出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所涉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交割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具备实施条件;
(2)截至《实施情况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拟出售资产所涉全部权利、义务和风险均已自交割日零时起转移至中国电子;拟购买资产已经交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拟购买资产的交付义务;上市公司已经完成向中船重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办理《实施情况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置出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过户证明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