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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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杨铿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巧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杨铿先生以及董事王万峰先生、吕正刚先生、李澄宇先生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小英女士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高飞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首席财务官欧俊明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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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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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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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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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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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林涧、康静冬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