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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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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7-0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18年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17日,兑付停牌日为2018年1月18日,摘牌日为2018年1月22日,兑付日为2018 年1月22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 债券简称:15浙商01

 3. 债券代码:123267

 4. 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6.30%,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年1月21日。

 9.付息日:2016至2018年每年的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0.兑付日:2018年1月21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913L1号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A+上调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3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67元;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三、本次债券兑付相关事宜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17日。

 2、兑付停牌日:2018年1月18日。

 3、摘牌日:2018年1月22日。

 4、债券兑付日:2018年1月22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浙商01”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15浙商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联系人:陆林

 电话:021-80108538

 传真:021-80108515

 邮政编码:310020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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