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及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金合信”或“我司”)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并从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
以上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将对资产管理产品及产品投资人产生以下影响:因前述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将直接从产品资产中扣缴,将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并对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我司将紧密跟踪政策动态,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计算口径或申报方式,我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创金合信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