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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子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炭素”)核销坏账共计10,681,431.67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核销坏账的概况
为真实反映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合肥炭素对存在账龄较长且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已诉讼对方无财产执行的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清理,予以核销。
核销后合肥炭素财务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备查账,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共计10,681,431.67元,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4,994,203.35元。明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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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程序
本次核销坏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本次核销坏账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核销坏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合肥炭素本次对人民币10,681,431.67元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拟核销的应收账款中已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计提了4,994,203.35元相应的坏账准备,本次核销坏账影响公司2017年度当期损益5,687,228.32元。本次核销坏账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了解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合肥炭素实际情况。
(二)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核销坏账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坏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方大炭素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方大炭素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方大炭素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30日